第(di)一(yi)條 為規范第三方服務機構的行為與管理,維護交易秩序,保護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,促進鐵礦石現貨市場健康發展,根據《北京市交易場所管理辦法》等政策法規,北京鐵礦石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“北鐵中心”)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第三方服(fu)(fu)務(wu)機(ji)構是指為(wei)滿足北鐵中(zhong)心業務(wu)運營(ying)或管(guan)理需(xu)要,為(wei)北鐵中(zhong)心或會(hui)員(yuan)提(ti)供第三方服(fu)(fu)務(wu)的專業機(ji)構,包括(kuo)但不限于技(ji)術服(fu)(fu)務(wu)機(ji)構、結算服(fu)(fu)務(wu)機(ji)構、法律服(fu)(fu)務(wu)機(ji)構、會(hui)計服(fu)(fu)務(wu)機(ji)構等。
第(di)三(san)條 第(di)三(san)方服務機構應符合下(xia)列條件:
1.依法設立,取得(de)相應資質,具(ju)有獨(du)立承擔民(min)事(shi)責任的(de)能力(li);
2.具有提供相應服(fu)務(wu)所必須的專業人員(yuan)、專業能(neng)力、重要設備(bei)等(deng);
3.具(ju)有良好的商業信譽;
4.經(jing)營活(huo)動中沒(mei)有嚴(yan)重違(wei)法違(wei)規記錄(lu);
5.其(qi)他法律法規或北鐵(tie)中心要(yao)求的條(tiao)件。
第四(si)條(tiao) 北(bei)鐵中心(xin)與第三方服(fu)務(wu)機構就合(he)作事宜簽(qian)訂書面協議,明確合(he)作內容、雙方權利、義務(wu)等。
第五條 北(bei)鐵中心定期(qi)對第三方(fang)服務機(ji)構進行評價篩(shai)選,針對不符合(he)要求的第三方(fang)服務機(ji)構及時終(zhong)止合(he)作關(guan)系。
第(di)六條 第(di)三方(fang)服務機構有以下情形(xing)之一的(de)北鐵(tie)中心(xin)將與其終止合作(zuo):
1.未按約定(ding)履(lv)行(xing)義(yi)務損害北鐵中心(xin)、會員或相(xiang)關方權(quan)益(yi)的;
2.發生嚴重違(wei)法違(wei)規行為的;
3.故(gu)意提供虛(xu)假信息、資料,出具虛(xu)假報告、證(zheng)明文件(jian)及其他文件(jian)的(de);
4.采取(qu)欺詐、賄賂、串通、回扣等不正當競爭手段承攬業務的;
5.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或協議(yi)約定終(zhong)止的情形。
第(di)七條 北鐵中心可(ke)以對第(di)三方服務機構的工(gong)作(zuo)提出完善或改進的建議(yi)。
第八條 本辦法由北鐵中心負(fu)責解釋和修訂(ding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