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品現貨市(shi)場交易特別規定(試行)
(商務部、中國人民銀行、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3第3號)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(yi)條 為(wei)規范商(shang)品現貨市場(chang)(chang)交易(yi)活動,維護市場(chang)(chang)秩序(xu),防(fang)范市場(chang)(chang)風(feng)險,保(bao)護交易(yi)各(ge)方(fang)的合(he)法(fa)權益(yi),促進商(shang)品現貨市場(chang)(chang)健(jian)康發展,加(jia)快推行現代流通方(fang)式(shi),根(gen)據國家有關(guan)法(fa)律法(fa)規以及《國務院關(guan)于清理整頓(dun)各(ge)類交易(yi)場(chang)(chang)所切(qie)實防(fang)范金融風(feng)險的決定》(國發〔2011〕38號),制(zhi)定本規定。
第二條 中華人(ren)民共和國境內的商品現(xian)貨市場交(jiao)易活動(dong),應(ying)當(dang)遵守(shou)本規定。國家(jia)另(ling)有規定的,依照其規定。
第三條 本規定所(suo)稱商品(pin)現貨(huo)市場,是(shi)指依法設立(li)的(de),由買賣(mai)雙(shuang)方進(jin)行公開的(de)、經(jing)常性的(de)或(huo)定期性的(de)商品(pin)現貨(huo)交(jiao)易活動,具有信(xin)息、物流(liu)等配套服務功能(neng)的(de)場所(suo)或(huo)互聯網交(jiao)易平臺。
本規(gui)(gui)定所(suo)稱(cheng)商品(pin)現(xian)(xian)貨市(shi)場(chang)經(jing)(jing)營者(zhe)(以下簡(jian)稱(cheng)市(shi)場(chang)經(jing)(jing)營者(zhe)),是指依法設(she)立商品(pin)現(xian)(xian)貨市(shi)場(chang),制(zhi)定市(shi)場(chang)相關(guan)業務規(gui)(gui)則和規(gui)(gui)章制(zhi)度,并為商品(pin)現(xian)(xian)貨交易活(huo)動(dong)提供場(chang)所(suo)及相關(guan)配(pei)套服(fu)務的(de)法人、其他經(jing)(jing)濟組織和個(ge)人。
第(di)四(si)條 從事商品現貨市場交(jiao)易活(huo)動,應當遵循(xun)公開、公平、公正和誠(cheng)實信(xin)用的原則。
第(di)五條 商(shang)務部負責全國商(shang)品現(xian)貨(huo)市(shi)場的規劃、信息、統計等行業管理工作,促進商(shang)品現(xian)貨(huo)市(shi)場健康發展。
中國(guo)人民銀行依據(ju)職(zhi)責負(fu)責商(shang)品現貨市場交易涉及的金(jin)融(rong)監(jian)管(guan)以(yi)及非金(jin)融(rong)機構支付(fu)業務的監(jian)管(guan)工作。
第六條(tiao) 商(shang)品(pin)現貨市場行業(ye)(ye)協會應(ying)當(dang)制定行業(ye)(ye)規范和(he)行業(ye)(ye)標準(zhun),加強行業(ye)(ye)自律,組織業(ye)(ye)務培訓(xun),建立高(gao)管誠信檔案,受理(li)投訴和(he)調解糾紛等。
第二章 交易對象和交易方式
第七條 商品(pin)現貨市場交易對象(xiang)包括:
(一)實物商(shang)品;
(二)以實物商(shang)品為標的(de)的(de)倉單、可轉(zhuan)讓提(ti)單等提(ti)貨憑證;
(三)省級人民政府依法規定的其他交(jiao)易對(dui)象(xiang)。
第八(ba)條(tiao) 商品(pin)(pin)現貨市場交(jiao)易(yi)的(de)實物商品(pin)(pin),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質(zhi)量(liang)擔保責任的(de)法律法規,并符合現行有效的(de)質(zhi)量(liang)標(biao)準。
第九(jiu)條 商品(pin)現貨市場交易可以采用(yong)下列方式:
(一(yi))協議交(jiao)易;
(二)單(dan)向競價交易;
(三)省級人民政府依法規定的其他交易方式。
本規定(ding)所稱協議交(jiao)(jiao)易,是指買(mai)賣雙方以實物(wu)商品(pin)交(jiao)(jiao)收(shou)為(wei)目(mu)的(de),采(cai)用協商等(deng)方式達成(cheng)一致,約定(ding)立即交(jiao)(jiao)收(shou)或者在一定(ding)期(qi)限內(nei)交(jiao)(jiao)收(shou)的(de)交(jiao)(jiao)易方式。
本規定(ding)所稱單向競(jing)價(jia)交(jiao)易,是指一個買(mai)方(fang)(fang)(賣(mai)方(fang)(fang))向市場(chang)提出申請,市場(chang)預先公(gong)告(gao)交(jiao)易對象,多個賣(mai)方(fang)(fang)(買(mai)方(fang)(fang))按照規定(ding)加價(jia)或者減價(jia),在(zai)約定(ding)交(jiao)易時間內達成(cheng)一致并成(cheng)交(jiao)的交(jiao)易方(fang)(fang)式。
第(di)十(shi)條 市場經營者不得開展法(fa)律法(fa)規以(yi)及《國務院關于清理整頓(dun)各類交(jiao)易(yi)場所切實防范(fan)金(jin)融(rong)風險的(de)決定》禁止的(de)交(jiao)易(yi)活動,不得以(yi)集(ji)中(zhong)交(jiao)易(yi)方式進(jin)行(xing)標準(zhun)化合約交(jiao)易(yi)。
現(xian)貨合同的轉讓、變更,應(ying)當按照法(fa)律(lv)法(fa)規的相關規定(ding)辦理。
第三章 商品現貨市場經營規范
第十一條(tiao) 市場經(jing)營者應當履行下列(lie)職責:
(一)提(ti)供交易(yi)的場所、設施及(ji)相關服務(wu);
(二)按照本規定確定的(de)交(jiao)易(yi)方式和交(jiao)易(yi)對象,建立健全交(jiao)易(yi)、交(jiao)收(shou)、結算、倉(cang)儲(chu)、信(xin)息發布、風險控制、市場管理等(deng)業務規則與各項規章制度;
(三)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。
第十二條 市(shi)場經營者應當公開業(ye)務(wu)規(gui)(gui)(gui)則和規(gui)(gui)(gui)章制度(du)。制定、修改(gai)和變更業(ye)務(wu)規(gui)(gui)(gui)則和規(gui)(gui)(gui)章制度(du),應當在合理(li)時間(jian)內(nei)提前公示。
第十(shi)三條(tiao) 商品(pin)現(xian)貨市(shi)場應(ying)當(dang)制(zhi)定應(ying)急預案。出(chu)現(xian)異常情況時(shi),應(ying)當(dang)及(ji)時(shi)采(cai)取(qu)有效措施,防止(zhi)出(chu)現(xian)市(shi)場風險。
第(di)十(shi)四條 市(shi)場經營者(zhe)應當(dang)采(cai)取合(he)同(tong)約束、系統控制、強化內部(bu)管理等措施(shi),加強資金管理力度(du)。
市場(chang)經營(ying)者不得以任(ren)何形式(shi)侵占或(huo)挪用交(jiao)易者的資金。
第(di)十五(wu)條(tiao) 鼓勵商品(pin)現貨市場(chang)創新流通(tong)方式,降(jiang)低(di)交易(yi)成本;建設節能(neng)環(huan)保、綠色低(di)碳市場(chang)。
第(di)十六條 鼓(gu)勵商品現(xian)貨(huo)市場采用現(xian)代信(xin)息(xi)化技(ji)術,建立互(hu)聯網交易平臺(tai),開展電子(zi)商務(wu)。
第十七條 市場(chang)經營者應當(dang)建立完善商(shang)品(pin)信(xin)息(xi)發(fa)布制度,公(gong)布交易商(shang)品(pin)的名(ming)稱、數量、質量、規格、產地等相(xiang)關信(xin)息(xi),保證信(xin)息(xi)的真實、準確,不得發(fa)布虛假信(xin)息(xi)。
第十八(ba)條 采用現代信息化(hua)技術開展交(jiao)易活(huo)動的,市場經營者(zhe)應當實時記錄商品倉儲、交(jiao)易、交(jiao)收、結算(suan)、支(zhi)付等相關(guan)信息,采取措施保證相關(guan)信息的完整和安全(quan),并保存(cun)五年以上(shang)。
第十九(jiu)條(tiao) 市場經營者不得擅(shan)自篡(cuan)改、銷毀相關信息和資料。
第四章 監督管理
第二十(shi)條 縣級(ji)以上(shang)人民政府(fu)商務主管部門負(fu)責(ze)本行(xing)政區域內的商品(pin)現貨市場的行(xing)業管理,并按照要求及時報送行(xing)業發展規劃和其他具(ju)體措施。
中國人民銀行(xing)分支機(ji)構(gou)依據職責負責轄區內(nei)商品(pin)現貨市場交易(yi)涉及的金融機(ji)構(gou)和(he)支付機(ji)構(gou)的監(jian)督管理工(gong)作。
國務(wu)院期(qi)貨(huo)監督管(guan)理機構派出機構負責商(shang)品現貨(huo)市場非法期(qi)貨(huo)交(jiao)易活(huo)動的認定(ding)等工作。
第二十一(yi)條 市場經營者應(ying)當根據(ju)相(xiang)關(guan)(guan)部門的(de)要求報送(song)有(you)關(guan)(guan)經營信息與(yu)資料。
第(di)二(er)十(shi)二(er)條 縣級(ji)以(yi)上(shang)人民政府(fu)商(shang)務(wu)主(zhu)(zhu)管部(bu)門(men)應(ying)當(dang)根據(ju)本地(di)實際情況,建(jian)立完善各(ge)項工作制度。必(bi)要時(shi)應(ying)及時(shi)將有關情況報告上(shang)級(ji)商(shang)務(wu)主(zhu)(zhu)管部(bu)門(men)和(he)本級(ji)人民政府(fu)。
第五章 法律責任
第(di)二(er)十(shi)(shi)三條 市場(chang)經營者違反第(di)十(shi)(shi)一(yi)(yi)條、第(di)十(shi)(shi)二(er)條、第(di)十(shi)(shi)三條、第(di)十(shi)(shi)四條、第(di)十(shi)(shi)七條、第(di)十(shi)(shi)八條、第(di)十(shi)(shi)九條、第(di)二(er)十(shi)(shi)一(yi)(yi)條規定,由縣級以(yi)上(shang)商務主(zhu)管(guan)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(gai)正(zheng)。逾期不(bu)改(gai)的,處一(yi)(yi)萬(wan)元(yuan)以(yi)上(shang)三萬(wan)元(yuan)以(yi)下(xia)罰款。
第二十(shi)四(si)條 市場經(jing)營者違反第八條、第十(shi)條規定和《期貨(huo)交易管理條例》的,依法予以處(chu)理。
第(di)二十五條 有關行政管(guan)理(li)部門工作人員(yuan)在市場監督管(guan)理(li)工作中,玩忽職守、濫用職權(quan)、徇私舞弊的,依法給予(yu)行政處分;構成犯罪(zui)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第六章 附 則
第(di)二十六條 本規定(ding)自(zi)2014年1月(yue)1日起施行(xing)。